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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建筑市场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

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24-12-31 10:40来源:本站原创  
 

一、建筑起重机械合规使用要求

(一)主体经营机构合规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按规定配备司机、信号司索工、维修保养和管理人员,并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的安全负责。出租单位自行完成机械设备的安拆作业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购自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不得对外出租,且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和维修、操作人员。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要求的安拆管理人员及安拆操作人员。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安装、拆卸工程,严禁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安装、拆卸工作。

(二)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合规

1.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及时到企业注册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机关)申请办理产权备案,产权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未办理产权备案的设备不得出租、使用。

2.本市外租赁单位在我市进行起重机械租赁活动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产权备案信息,同时应在我市成立起重机械管理机构或分公司,对其单位所出租的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

3.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完善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负责制作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唯一编码标识,做到建筑起重机械全寿命周期的“一机一档、一机一码”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对施工现场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4.经过产权备案注销或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设备进行产权备案时,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及原产权办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和产权备案注销证明材料。

5.严格落实设备报废销毁工作。已到使用年限或未到年限但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设备,由产权单位组织对该报废设备肢解销毁并现场拍照留存,持产权备案证、备案牌及销毁现场照片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严禁将已报废的设备二次倒卖进入建筑市场。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前,安装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项目总承包的,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并按要求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将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项目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应进行专家论证。

8.安装单位应配备足额的作业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以文件形式任命项目负责人、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全过程,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做好记录。作业前,安装单位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9.单台设备安拆作业应由一个班组完成,现场人员变更时,应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经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同意,否则中途不得更换人员。安装完毕后,进行技术检验和调整,确保整机合格、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灵敏有效后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10.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5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有关资料

二、其他特种设备合规使用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